劫匪尾随入室抢劫和女事主唠了5小时 女事主趁劫匪去厨房抽烟之际报警
编辑:admin 日期:2019-04-23 12:49:24 / 人气:
入室劫匪和女事主唠了5小时
今年28岁的陈某是庄河人,曾因犯非法拘禁罪、强奸罪获刑二年。2018年6月5日15时许,手头拮据的陈某打算抢点钱花,于是买了一把刀,之后便在庄河市内溜达寻找作案目标。
当天17时许,陈某在庄河市水产大库附近瞄上了下班回家路过此处的姚女士,因为姚女士比较瘦弱且个子矮小,这才成了陈某的目标。陈某一路尾随到庄河市延安路二段27号楼4楼姚女士家门口,趁姚女士开门之机,陈某强行进入屋内,将姚女士按倒在地,陈某拿刀威胁姚女士不让她喊叫、阻止其逃跑。
陈某准备在凌晨离开姚女士家时再向她要钱,二人撕扯过程中姚女士头部受伤。为避免激怒陈某,姚女士一直与陈某聊天拖延时间,陈某看她这一番表现,逐步放下戒心。“讲究”的陈某还到厨房抽烟,姚女士趁机通过微信向亲属求救。当日22时许庄河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,到达姚女士家将躲在门后的陈某抓获,当场查获黑色塑料刀把刀具一把。
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
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抢劫罪对陈某提起公诉。
庭审中陈某辩称:“我拿刀尾随那个女人不是为了抢劫,我不承认抢劫,我只是想去她家睡觉。”
法院审理认为,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暴力、威胁手段持凶器入户劫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陈某在欲实施抢劫前购买了黑色手柄刀一把,并锁定身材弱小的被害人后尾随其强行入室,用刀具控制、威胁被害人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,且欲在离开时向被害人索要钱财,足以认定陈某有实施抢劫的主观故意。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陈某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,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系犯罪未遂,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。
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陈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检察机关认为“量刑畸轻”提出抗诉,陈某提出上诉。
近日,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:驳回抗诉、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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